不予起诉后公安怎么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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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起诉后,不予公安机关应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刑事强制措施。具体分绝对不起诉、安处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,不予但不论哪种,起诉均意味着无法证明其构成犯罪,安处需及时解除强制措施。不予

一、起诉不予起诉后公安怎么处理

不予起诉决定作出后,安处公安机关需要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予刑事强制措施。

1.在刑事诉讼中,起诉不起诉决定分为绝对不起诉、安处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。不予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,起诉意味着在现有证据下,安处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2.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,检察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被不起诉人。

3.公安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,应当及时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和有关单位,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。这样做既符合法律程序,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检察院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决定,虽然犯罪嫌疑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

因此,公安机关在解除强制措施后,仍需根据案件情况,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二、存疑不起诉能否适用强制措施

律师在线提醒,存疑不起诉后,公安机关不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。

1.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,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。此时,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,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。

2.有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,仍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,这是不妥当的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,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,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,应当立即释放。这意味着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自由,不应再受到任何强制措施的限制。

因此,公安机关在检察院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,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。

三、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

1.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,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,可以要求复议。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,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。

2.在申请复议或复核时,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具体的复议或复核理由和依据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复核的申请后,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,依法作出复核决定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复议复核程序并不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起诉的程序,而是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和纠正的程序。

因此,在复议复核过程中,公安机关应当尊重检察院的司法权威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利,不得干涉或影响检察院的正常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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